完善的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是确保建筑节能标准的实施并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的强有力保障。建筑节能标准的实施与监督是建筑节能标准化目的和手段,也是发挥建筑节能标准的重要手段和途径。确保建筑节能标准的实施并对标准的实施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需要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作保障。我国一直重视节能工作,从20世纪80年代起就开始逐步颁布了一系列关于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以确保建筑节能的有效进行。
1990年开始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经过长时间实践调研和理论上的反复论证,1997年11月1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199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从法律上把节约能源确立为国家发展经济的长远战略方针,明确了政府管理节能的职责和用能单位合理使用能源的义务,提出了鼓励、支持、推广节能先进技术的要求,并规定了相关的法律责任。中国节能工作初步纳入法制化轨道,促进了各方面节能工作的开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在节能技术进步中提出:“建筑物的设计和建造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器具和产品,提高保温隔热性能,减少供暖、制冷、照明的能耗。”在国家鼓励发展的通用节能技术中提出:“推广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提高热电机组的利用率,发展热梯级利用技术,热:电、冷联产技术和热、电、煤气三联供技术,提高热能综合利用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是指导中国节能工作的基础性法律,2006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执法检查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2007年6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对节能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10月28日,修订的《节能法》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上通过,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依据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建筑法》的规定,建设部开始制定中国民用建筑节能目标与民用建筑节能部门规章。2000年2月,建设部发布《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部长第76号令),当年10月1日实施。提出国家鼓励民用建筑节能技术进步,实行民用建筑节能产品认证和淘汰制度;新建居住建筑的集中供暖系统应当使用双管系统,推行温度调节和户用热量计量装置,实行供热收费;新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应当包括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部长第76号令)的修订稿《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于2005年11月10日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为配合节能法修订,建设部组织制定了《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于2008年7月23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10月1日施行。同期发布了《公共机构节能条例》,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详细地规定了依法实施建筑节能标准和监督标准实施的具体要求。定了依法实施建筑节能标准和监督标准实施的具体要求。